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2015医保年度内(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),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负、个人承担累计超过3000元的部分即可享受医疗费综合减负政策。其中,3000元以上至2万元部分补助80%,2万元以上部分补助90%。
昨天,记者从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了解到上述消息。
值得注意的是,今年是综合减负上述补助办法的最后一年, 记者了解到,根据文件规定,2016年5月1日起,全市范围内,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办法调整为大病保险办法,并实行“一站式”即时补偿结算。
通俗点说,即住院医疗费、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可享受补助的,在医疗费结算时同时享受补助,不用再等到第二年了。补偿的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为: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,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后,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至2万元(含)部分,补偿80%;2万元以上部分,补偿90%,最高补偿医疗费限额50万元,普通门诊医疗费不再纳入补助范围。